东莞阳光网发布消息,记者是郑思琪,通讯员为冷静,东莞市企石镇那儿有个某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叫做杨某,杨某在操作冲压机的时候,没有去确认同事是不是已经安全地退出了冲压范围,随后就启动了冲压按键,结果致使同事被冲压机给压住了,同事当场就死亡了,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然后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了公诉。
2014年8月13日下午5时左右,东莞市企石镇有一家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杨某,他与同事唐某一同操作冲压机,两人先是把钢板放置到冲床上,接着把铆钉置于该钢板上面,之后由杨某按住冲压按键,随后冲床把铆钉压到钢板上,在作业的时候,杨某在没有确认唐某已经安全退出冲压范围的情形下,就启动了冲压按键,致使冲压机压住了唐某的头部以及右手,造成唐某当场死亡,后来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导致颅脑挫碎死亡。案发后,该公司人员即报警,被告人杨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在案件发生之后,东莞的某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和死者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方面的协议,东莞的这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了死者唐某的家属,协议上面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庭审焦点:杨某是否经过培训?
庭审之时,被告人杨某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异议,未提出辩护方面的意见,杨某的辩护人辩解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上不存在异议,觉得被告人杨某未曾经过培训 。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于生产作业进程里,违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而致使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案发后,杨某在知晓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视作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罚,关于杨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杨某未曾经过培训的意见 。据查,杨某多次讲操作机器的程序,又多次讲该公司主管人员要求其留意操作安全,并且杨某并非首次操作该机器就出现事故,杨某知晓机器的操作流程,也会进行操作,杨某还称是因疏忽大意,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操作才致使本次事故,这与证人证言讲杨某有经过培训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进而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有经过培训,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缘由是杨某违反操作程序,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操作所造成的 。
依据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所呈现的情节状况以及其面对罪行时所展示出的认罪态度表现,法院在一审阶段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人杨某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并未选择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