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编制说明中,对中国的标准体系进行了详细划分,明确指出我国的标准体系包括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以DB标识)和企业级(以Q/标识)四个不同层级。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负责审查国际标准,经其接纳后,由中央秘书处予以发布。在中国,国务院的标准化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则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若缺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需自行制定企业标准,该标准作为生产组织的依据,并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法律对标准的设立有特定要求,需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执行。在制定标准时,应确保其有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运用,促进科技成果的普及,增强经济收益,确保安全与民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并促进产品间的通用性和标准间的协调与配套。我国的标准体系按照内容可细分为基础性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涉及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以及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和工艺说明等。根据成熟度,标准又可分为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和标准草案。一份国家标准通常由封面、前言和正文三部分构成。标准编号通常由标准的标识、具体编号以及颁布年份三个要素构成。标准的有效期限,即从标准正式实施开始,到经过复审再次确认、修订或者被废除的这段时间,被称作标准的存续期,亦即标准的年龄。负责单位,实质上是指依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和肩负的职责,各尽其职,通过特定的管理途径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管。在标准文献中,所谓的替代情形指的是新制定的规范取代了旧有的规范。这意味着,自新规范发布之日起,被替代的旧规范即行失效。还有一种情形,即某项规范被废除,但并未有新的规范来替代它。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它指的是相关部门批准并发布标准后,该标准开始生效的时间点。所谓的提出单位,是指提出并建议实施某项标准的机构。而起草单位,则是指负责撰写该项标准的部门。